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应当向承担示范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向对承包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的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协调有关单位,向示范项目提供设计、施工和材料供应的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竣工15天内,由村民委员会在区、县建委的指导下,按照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逐户组织示范项目的专项验收。验收表(见附件3)由区、县建委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对竣工的示范项目组织抽查,未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或者施工结果未达到示范要求的,该区县下一年度不再安排示范项目和其他市级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委向市建委推荐当年示范项目的时间应当在每年的5月31日前。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需顺延时另行发文通知。2006年已经进行的示范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申报表
村民委员会公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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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址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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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户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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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合计 │ │实施方式 │统一组织/农户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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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分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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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体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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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品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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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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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图集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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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造价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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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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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等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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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供应单│ │ │ │
│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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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费用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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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户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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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建委初审│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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