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成为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填写申报《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建委。
(一)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
(二)施工图审查批复(采用标准图集的项目除外);
(三)施工合同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四)出资参加示范项目建设的农户明细表(见附件2)。
区、县建委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要求的,确定为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推荐项目,上报市建委(具体工作由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抄送所在区、县财政局。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将各区、县建委上报的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推荐项目汇总,经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为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将补助资金的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并通知示范项目所在的区县建委和村民委员会。
对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套住宅2万元(用于补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加的造价)。补助资金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批准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建委并与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实施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由所在区、县建委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指导示范内容的专项验收;
(二)明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施工的示范项目的实施或联建施工示范项目的协调,组织示范内容的验收,保证施工结果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达到北京市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批准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项目,在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和新型墙体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规定承包方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须由承包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建委报送的示范项目预算1个月内,将审核批准的预算下达给示范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示范项目开工、新型墙体材料运进施工现场后1个月内,将资金拨给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