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由各区县建委负责,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确定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示范项目一般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中安排,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新建、翻建的房屋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二)依法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
(三)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
(四)每户建筑不超过300平方米,造价不超过30万元;
(五) 符合《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和构造作法》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中对建筑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要求;
(六)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
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石膏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填充);
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
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
5.脱硫石膏大孔墙板结构体系;
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
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五)项要求,不使用粘土制品的农村住宅建设结构体系。
开发商统一建设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民住宅,以及农民个人投资的每户建筑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不列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曾经列入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享受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农民,再进行住宅新建、翻建、改建时,不得再次列入示范项目。
第六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应当采用华北地区建筑标准化办公室和北京市建筑标准化办公室出版的图集,未采用标准图集的,应由市规划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和节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降低建设成本,农民住宅的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施工,或者组织同期建设并采用相同建筑结构体系的若干户农民联建。
统一组织施工的示范项目,应当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由农户联建的示范项目,提倡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由其他施工队伍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施工技术培训和考核。各示范项目提倡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