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8日)废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材〔2006〕1186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财政局、审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农村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的请示》(京建材〔2006〕895号)的批示,现将《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村建筑节能墙改工作的发展,根据《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8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是指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支持,达到抗震和建筑节能墙改要求,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的住宅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有关区、县的建设委员会负责立项和实施中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验收,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设计管理,由市财政局和有关区、县的财政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由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