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七)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按照《济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06〕59号)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五)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情况。
(二)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协调、督导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看资料。查阅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四)查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