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培训方案制定前,采用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学习需求进行调研。
(2)培训方案与教学安排的审定。要根据培训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好培训方案,同时细化好教学安排与任课教师。
(3)教学过程的管理。每门课程结束之前,教师要填写教学自我评价表,学员要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
(4)教学信息的反馈。培训期间要通过听课、评课、召开学员座谈会等方式对教学情况进行一至两次教学检查。
(5)培训的总体质量评估。培训结束后,通过对学员、学员所在学校、参与培训的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访谈等方式,对培训全程进行总结式评估。
四、学分管理
1.各种类型的培训原则上按10课时折合成一个学分计算。特殊情况可视具体问题而定,依据培训层次由市、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2.教师完成公共必修课培训是获得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共必修课共6学分,其中“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计2学分,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计4学分。
3.“十一五”期间,教师参加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必须在8学分及以上方可获得结业证书。参加面授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课时总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的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4.加大校本培训的力度。校本培训不高于10学分,由学校自行制定标准,并将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考核与取得学分情况及时报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5.市、区县举办各种培训讲座,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每学期初要将本学期组织讲座的主要内容、讲座者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和培训对象等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教师累计参加讲座所得学分一般不高于3学分。
6.各区县自行制定教师参加科研和教研活动的学分标准,原则上教研不超过5学分,科研不超过3学分。
7.2007年及以后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并在“十一五”期间取得证书者,可免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必修课除外);未取得证书者,学分按所学习课程进行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总计不超过10学分。
8.新教师见习期间完成120学时(60学时区县负责,60学时所在学校负责)培训是转正定级的必要条件之一,转正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外省市或非教育系统调入的教师及转正后的新教师在“十一五”结束时,按实际年度结业取证,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
五、教务管理
1.各级培训都要有规范的学籍档案、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方案、学分标准、考核要求等,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
2.市、区级培训单位于本学期前一个月分别将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课时等相关培训信息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或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见附表一、二)。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定期会同有关专家,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3.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两周要将培训方案(课程名称、内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课时数、学分数等)下发到相关中小学,供教师选择学习内容。
4.各培训单位要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员对授课情况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授课教师须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内容;开课前须给学员印发学习材料(教材、讲义等)。
5.培训基地在培训过程中,应留存完整的培训档案。每年应根据本年培训情况作出培训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开展情况、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6.各培训单位要将学员的成绩及时地反馈给学员所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的更新。
7.各中小学校要为每一位教师建立培训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工作,应将培训档案随人事档案转移,其培训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
8.中小学教师参加“十一五”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累计取得30学分即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统一发放。
六、附则
1.各区县教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2.本办法由北京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备案表
区县: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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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编号 │ │学时│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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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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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考试( )考查( )论文( )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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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 职称及研究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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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主要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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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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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培训机构意见 │区县教委培训管理部门意见 │
│ │ │
│ │ │
│(培训机构公章) │教委相关部门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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