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监控
在规范已有的培训规划、学员学籍管理、教学评估、培训者培训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一套科学、完善、符合首都教育实际的培训质量监控体制。
建立和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定期考核制度。对参与教师培训的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要分出层次,规范其行为,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教师培训的资格。
建立培训的动态管理制度。对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将培训资源的整合、培训方案的设计、培训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培训问题的研究、培训绩效的评估、培训信息的传播以及对教师跟踪、指导等方面纳入质量管理范围。
建立培训的多元评价制度,促进培训工作不断改进、创新。
加强对培训项目的质量评估,在"十一五"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结束时,引进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各培训单位开展的培训项目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重要依据。
(四)绩效考核
参训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参加考核后,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继续采用学分制的方法。考核工作根据组织培训的单位自行组织,对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北京市 "十一五"时期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六、措施与保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益,开放与统筹,竞争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各级领导要站在"人才强国"、"人才强教"的战略高度,从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出发,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对于提升教育质量与效益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
市、区(县)教委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定期专题研究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由主管处(科)室牵头,各有关业务处(科)室共同参与的教师培训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宏观管理。
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督导,将其纳入市、区(县)教育督导的范畴。
市师训中心切实加强对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统筹和专业支持功能。协助市教委组织落实全市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对培训项目进行业务统筹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教师培训电子学籍和学习档案,建立全市教师动态资源库;对培训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和课程资源库;承担北京地区教师培训教材征集、评选和推广工作;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组建培训专家组,统筹协调培训专家队伍。
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在区县教委领导下,在市师训中心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对本区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管理职能。加强对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的指导与支持。
强化校长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发挥校本培训对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保证经费投入,提高使用效益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经费原则上以政府负担为主。市、区(县)要加大对教师培训的投入,保证并逐步增加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为高质量、高效益地培养师资力量创造前提条件。
市教委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经费逐年增加,各区县要确保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每年人均不少于500元,并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事业发展逐步提高标准。
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培训重点工作,要强化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评价系统,在评价督查基础上,逐步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培训经费滚动拨付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培训良性运行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把教师培训置于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强化培训与教师资格再认证、聘任、考核、晋升、奖励之间的联系;建立教师定期带薪脱产培训制度,试行教师5年内集中或分段享有为时一学期的带薪脱产培训机会,在郊区农村任教满5年的教师优先考虑。
建立教师培训奖励制度。对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创新培训模式、有效满足培训者需求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给予奖励;对重视和支持本单位教师参加培训的校长,给予奖励;对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培训的区县给予奖励。
(四)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研究
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改革实验,把握培训方向,保证培训质量,促进培训专业化。设立专项课题,以科研课题立项的方式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模式、方法和管理改革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开展重大培训课题的集体攻关,以科研成果丰富教师继续教育的内涵,形成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体系;鼓励市、区、校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改革实验,通过实验课题立项的方式开展对继续教育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应用性研究,在实践中探索解决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在教师继续教育实践中发挥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七、继续教育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