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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市容环境脏乱差现象的关键所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管理重心下移,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区、街(乡镇)、社区分级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市、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和作业、执法责任;按照《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定、告知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各行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清楚,责任明确,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监督,逐步建立适应首都特点的、科学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机制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区县、各作业单位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加强内部行政管理责任和行政执法责任的监察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监督,接受媒体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积极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民主化进程。
  六、加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绩效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塑造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切实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加大对违法建设、非法小广告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本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管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务必做到管理到位、执法严明、作业规范、服务达标,努力创造首都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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