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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管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管委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为全面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作为指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适应了广大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为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首都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评价到位,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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