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用地标准,保障城镇供水、雨水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供电、供气、供热、信息工程、环卫设施系统的建设用地供给。
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逐步建立适应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服务和保障体系。
加强空间协调,妥善处理市政基础设施的线、站、点与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关系,市政设施建设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优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强化水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北京城市水资源的供应保障能力和节约利用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抗旱等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主要有:南水北调工程及其市内配套工程、北运河、潮白河、永定河防洪工程及西郊蓄洪回灌工程。
(3)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约利用
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优先保障2008年的奥运会工程建设需求,有重点地保障各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精神和生命健康的需要,充分体现首都“四个服务”的要求。
积极引导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疏散,保障新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集约用地要求,推进城镇、农村的社会公共设施的集中建设,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土地供应标准。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加大内涵挖潜力度,对现有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加以整合,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数量和空间分布,合理把握建设用地供应时序,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十一五”期间,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把握建设用地供应时序,加大内涵挖潜力度,着重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二)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落实“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土地供应优先保障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用地和关系城市布局调整、功能提升的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重点支持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整体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合理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公寓和市场过剩物业用地供应,禁止别墅用地供应。
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协调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的建设用地需求。中心城以内部挖潜、优化用地结构为主,重点保障各项基础设施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有机疏散中心城区人口,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城启动建设,保障重点新城发展空间,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需求,适度加大新城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保障新城发展;严格控制其它城镇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发展,满足各类新村建设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需求,构筑首都多中心、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
第四部分 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开展土地资源适宜性调查和评价,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供指导依据;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建立基础;开展农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划定基本农田连片保护区、实行耕地等效面积动态保护提供质量和空间分布依据;建立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开展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监测,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系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设立规划实施的监控预警反馈机制,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为土地管理提供快速准确的数据、质量、空间依据;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市、区(县)、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二、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强化实施管理
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本着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征用、农转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农用地转用计划要求不能突破指标控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杜绝超计划用地的现象,切实控制农用地转用总量。
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与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加强对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推进内涵挖潜、集约用地。
三、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发展与土地供给相对有限的矛盾日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的发展必须走高效集约化的道路。
一是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3)。通过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反映和衡量城乡建设的土地利用集约水平;
二是运用这些指标对全市范围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各区县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划指标,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对于集约利用度高的区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指标可以适当多分,对于集约利用水平低的区县,指标可以适当减少。
四、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严格执行划拨和协议出让的相关法规,对工业用地逐步推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用地探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经营性土地严格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土地市场。进一步推行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土地储备融资渠道,创新土地金融手段,完善土地一级开发制度。
五、完善补偿机制,改革征地制度
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以依法用地为首要前提,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征地制度和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审批前置制度,严格做到在土地报批、征用和办证中税费不缴清的一律不上报审批,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征地。严格实行听证、公告制度,进一步加大征地工作的规范力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征地透明度,实行阳光征地,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到位,不被截留、不被拖欠。
六、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化建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北京市情况,制订北京市具体实施办法、细则,推进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依法管理土地。
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办事程序。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提高新建项目用地集约水平,凡与北京城市性质不符、消耗水土资源过多、投资强度和产出率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坚决不得予以审批;严格执行土地预审程序,制定、细化相关评审标准,对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否决。
加强批后监管,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和违法用地查处力度,构建和充实基层监控队伍,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作用。完善对集体土地的基础管理,制定管理操作程序和地方配套政策,依法行政。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和管理方法研究,总结经验,为修订相关法律做准备。
七、加强土地管理系统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对各区县国土分局的管理和指导职能,加强业务培训与监督,提高基层土地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大量工作下放到区县办理。注重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作到“联合办公,并联审批,全程服务,限期办结,效能监督”;同时,市局将以“调查研究、拟订政策、完善规则、监督指导”为主要职责,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问题,加强研究制定事后监督管理的方法手段,加强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
附表1
2004年北京市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一览表
┌────────────────┬──────────┬───────┬──────┐
│ 地类 │ 面积(平方公里) │占一级地类的比│占全市土地的│
│ │ │ 例 │ 比例 │
├────────────────┼──────────┼───────┼──────┤
│ 合计 │ 16410.5 │ │ 100% │
├───┬────────────┼──────────┼───────┼──────┤
│ 农 │ 小计 │ 11078.4 │ 100.00% │ 67.51% │
│ 用 ├────────────┼──────────┼───────┼──────┤
│ 地 │ 耕地 │ 2364.3 │ 21.34% │ 14.41% │
│ ├────────────┼──────────┼───────┼──────┤
│ │ 园地 │ 1239.3 │ 11.19% │ 7.55% │
│ ├────────────┼──────────┼───────┼──────┤
│ │ 林地 │ 6903.2 │ 62.31% │ 42.07% │
│ ├────────────┼──────────┼───────┼──────┤
│ │ 牧草地 │ 20.4 │ 0.18% │ 0.12% │
│ ├────────────┼──────────┼───────┼──────┤
│ │ 其他农用地 │ 551.1 │ 4.97% │ 3.36% │
├───┼────────────┼──────────┼───────┼──────┤
│ 建 │ 小计 │ 3197.2 │ 100.00% │ 19.48% │
│ 设 ├────────────┼──────────┼───────┼──────┤
│ 用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 │ 2666.8 │ 83.41% │ 16.25% │
│ 地 ├────────────┼──────────┼───────┼──────┤
│ │ 交通运输用地 │ 268.1 │ 8.38% │ 1.63% │
│ ├────────────┼──────────┼───────┼──────┤
│ │ 水利设施用地 │ 262.3 │ 8.20% │ 1.60% │
├───┼────────────┼──────────┼───────┼──────┤
│ 未 │ 小计 │ 2134.9 │ 100.00% │ 13.01% │
│ 利 ├────────────┼──────────┼───────┼──────┤
│ 用 │ 未利用土地 │ 1800.7 │ 84.35% │ 10.97% │
│ 地 ├────────────┼──────────┼───────┼──────┤
│ │ 其他土地 │ 334.1 │ 15.65% │ 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