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订职业培训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和任务分解,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招投标实施办法,加强工业园区企业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员工素质,培育更多的高技能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项目,以省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外省来我省进城就业的务工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和以打算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项目,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针对性,促进劳动者市场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六、健全和完善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劳动关系,依法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障金,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应实行统一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逐步健全工时、休息、休假等各项基础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建立失业调控机制,依法规范减员行为,有效控制社会失业率。

  (十五)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将城乡各类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从制度上保障劳动监察人员依法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其它部门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工作职能,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