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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行业规范和科学、系统管理,全面、系统、完整、及时地掌握我市服务业经济运行状况,满足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为我市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的数字依据。
  二、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的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和调查。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做到全范围统计,以便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三、责任分工和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确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业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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