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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16.放宽创业条件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且在创业基地内设立的初创小型企业,一年内免予工商登记。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准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冠用“安徽”。

  17.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基地,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8.维护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开透明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推销指定产品等。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评比活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严肃查处侵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19.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严格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0.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工会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依法拨付工会经费,支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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