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皖政〔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允许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