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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部加强节能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组织对公共建筑能源消耗现状的调查研究,会同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为建筑节能工作业绩评估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各集团总公司制定系统内办公设施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制定配套的计量、考核与奖惩制度。
  (十一)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
  加强建筑能耗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配合市统计局和发改委完成2007年的全市能源调查,逐步建立我市建筑能耗的统计制度。制定建筑物能耗和施工能耗的统计标准,明确统计对象和统计流程,编制统计软件,培训统计人员,组织统计试点和统计工作稽查。
  (十二)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
  组织对全市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改造计划的调查摸底,建立2010年前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库,对项目的改造内容、技术措施、投入产出组织专家论证。
  (十三)建立建筑物能耗数据信息监管平台
  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形成监管联动。将建筑物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销售、使用、改造等生命周期各阶段基础数据集中到一个信息平台,实现对耗能水平与原因的科学分析,强化对各环节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履行节能义务的监督力度,并对社会公众提供建筑物的能耗信息服务。
  五、加强建设工程和市场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十四)加强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
  会同发改委、规划委制定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导向政策,加强房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阶段的监管。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高效用能方式、高效用能设备。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
  (十五)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
  加强施工许可环节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作,会同规划委进一步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在强化日常监督基础上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加强部门执法联动,从源头上强化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质量监管。配合规划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各建设、施工集团总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和在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加强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选用优质建筑材料、设备,加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技术培训,执行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和工程检验制度,完善施工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
  (十六)建立对商品房执行建筑节能规定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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