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建设部加强节能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京建材[2006]1191号)
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现《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现就建委系统的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创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在城乡建设和房屋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加快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在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舒适度的同时降低能源消耗,推动首都建设和房屋管理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把北京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成2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建成采用太阳能进行建筑供热的建筑100万平方米,建成采用地热源、污水源、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供热的建筑15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供热、空调和照明利用率达到建筑总能耗的4%以上。全市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比2003年实际水平降低17%。
(三)工作任务
加强对新建和改造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快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试点、推广;完善和强化全市和各区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建筑节能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建筑物立项、规划、设计、建造、销售、使用、改造等全生命周期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管工作,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体制改革等“十一五”期间的重点任务。各企事业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发和施工任务中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积极研发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保证工程质量,推广绿色施工;在所承担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中加强用能设备的用能管理,降低运行能耗,组织非节能建筑的改造,落实供热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