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艾滋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
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加紧对不同层次的从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艾滋病和性病诊断、治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技术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一支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改进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防治工作经费。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救治救助机制,落实配套经费,形成艾滋病防治经费的共同投入机制。享受中央和省艾滋病防治专项补助的县(区),自身安排经费不得少于省补助经费的20%;艾滋病家庭孤老、孤儿的生活费和学杂费等救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分担80%,市、县两级财政负担20%。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工作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艾滋病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要按照《河南省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承担示范区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地方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督导与评估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与评估体系,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作为政府目标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以及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各项相关指标的有关内容列入常规工作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