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1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织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二、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凡在本省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劳务派遣公司等都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省内注册、在省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保;已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参保,凭参保证明,可不再在注册地参保。
四、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各统筹地区应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医疗保险费按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2%,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方式可以按年、季、月缴纳,也可以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交纳,具体办法由各地视情况确定。
五、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原则上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