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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2、在市直管的排污单位以及市直管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内的新建项目,由市直管。

  3、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认为应由市环保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市直管。

  四、关于环境监测管理职责

  (一)环境质量监测管理

  1、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均由属地区(县)环境监测站监测。

  2、全市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的所有国控监测点以及市区除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的省控、市控监测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以及高淳、溧水两县境内的省控、市控监测点由属地区(县)的环境监测站监测。

  3、市区除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的大气自动监测点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以及高淳、溧水两县境内的大气自动监测点由属地区(县)的环境监测站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直管排污单位的监测。

  2、区、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不含市直管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的监测。

  五、关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一)市环保局负责市直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市区非市直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环保局委托属地的区环保局核定和收缴。受委托代收的区(县)环保局应当使用市环保局提供的票据和征收文书。

  (二)市环保局征收及区环保局代收的排污费统一缴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指定的商业银行“排污收费专户”。

  (三)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数据为准;区环保局代收的排污费的依据,以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不定期地抽测区代收单位的排污情况,如区代收的排污单位对区监测数据有异议,应先缴费,后向市环保局申诉,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四)市、县排污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调查处理

  (一)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日常环境管理权限划分的限制,按属地原则由事发地环保部门先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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