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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7)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四日

关于调整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意见
(市环保局 2006年12月)

  为落实环保优先战略,进一步理顺环境管理职责,使环境保护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现对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调整规定

  市、区(县)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公布。

  二、关于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权限的分工

  (一)对全市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分为市环保局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和区(县)环保局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具体管理对象的划分,由市环保局在重点排污单位的基础上,根据方便管理及特殊需要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十一五”期间,市环保局负责监管66家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见附表)。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市直管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的监管。

  (二)市环保局将排放污染物占全市污染负荷85%以上的排污单位、所有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以及所处区域敏感程度较高的排污单位确定为全市重点排污监管单位,每年公布一次。

  三、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遵从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按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的要求实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遵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后的环境管理权归属:

  1、由市或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中,水或气的污染负荷进入全市上一年度环境统计前40名的单位,验收后归市直管,其他项目由属地区(县)环保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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