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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五)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取消当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省或设区的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案调查,以确定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检举、控告,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应当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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