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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除依法赔偿或者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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