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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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