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考评为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考评委员会或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考评机构应当由本级人事、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引入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有未经处理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被考评单位或被考评人员确认,并转送责任追究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先进:
(一)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本机关有5人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定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作出撤销裁决且比例较高的;
(四)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创佳评差”活动中被评为较差单位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