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应当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职责争议,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年度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
(八)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