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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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