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产权市场发展,维护交易主体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产(股)权转让;
(三)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的转让;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
(五)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其他业务。
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和服务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交易规则等制度。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鼓励和引导其他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