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精神,刑释解教人员建档立卡率要达到100%,衔接率达到85%以上,安置率达到90%以上,帮教率达到95%以上,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四)基础建设
1.建设司法办公用房。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到2008年,完成全州66个乡(镇)司法所利用国债资金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任务(每个司法所不少于120平方米)。坚持依托乡(镇)、宜建则建、宜购则购的原则,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同时,要多方协调,积极解决街道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力争每个街道司法所有2间以上办公室。
2.改善办公设施。要充分利用国家政法专项补贴、省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县(市)配套资金,为司法所解决配套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到2008年,司法所全部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到2010年,全部配备交通工具(微型面包车、小汽车)。
3.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司法所日常工作“十项制度”。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司法所各项业务的簿册和内容,达到统一、规范、合理、适用,做到“用制度管所,从严治所”。到2008年,8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到2010年,力争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摆上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密切协调,全力配合。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涉及到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密切协调,相互支持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争取支持,形成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合力,共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大力度,提供保障。一是尽快解决司法所的编制问题。要将司法所的空编补充纳入公务员招录计划,尽快补齐空编。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政法专项编制,解决司法所增编问题,保证每个司法所有足够的专职人员。二是提供经费保障。各县(市)要将司法所办公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主任和调解员培训经费以及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三是建立城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学习借鉴延吉市、珲春市的经验,从公益性岗位中划拨部分指标,规定条件,选配人员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解决城区人民调解员专职、专岗、专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