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抓好分级培训,采取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州司法局工作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3天,县(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5天。
(二)组织建设
1.进一步理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将基层司法所建设成县(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承担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加强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职能作用。
2.司法所在县(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县(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与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所要认真落实县(市)司法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司法所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由县(市)司法局管理。人员调整、任用由县(市)司法局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司法所要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业务建设
1.司法所要切实履行职能,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自身职能,找准位置,围绕基层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做好人民调解、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参与信访和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努力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广大人民群众解难。
2.强化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增强调处民间纠纷的能力,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化解。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行业组织、集贸市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乡镇(街道)、村(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快达到“五有”、“四落实”的要求,争取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作用,调整法律服务所的布局,整合资源,扩大基层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领域。基层法律服务所既要当好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又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4.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和全面展开工作。州及各县(市)要及时组建机构,调整配备人员,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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