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9.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10.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依法吊销相关民爆物品许可证件;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涉嫌犯罪案件。
11.财政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的矿井已交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1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配合制订煤矿转产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经济政策。
13.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各类煤矿,对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关闭的落实工作。
15.供电单位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电监部门负责查处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6.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关闭所属煤矿各类矿办小井。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
各产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编制本地区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确定煤炭资源整合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程序,及时完成报送工作,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简化审批环节,讲求实效,积极推行联合审查、审批。对审批同意的资源整合矿井,当地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设计方案的实施工作。决不允许假整合、边整合边生产和违反设计施工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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