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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细致地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工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各项任务。

  1.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建立、制订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2.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各项任务。建立整顿关闭煤矿工作责任制,对应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被列入关闭矿井对象实施关闭的,必须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负责落实各有关收缴部门对列入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工作。

  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关闭矿井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应实行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发现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已经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时,必须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同时要做好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新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

  6.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改、扩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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