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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此阶段全省已关闭33家煤矿)。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乡镇煤矿过多、过散、生产能力低等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计划全省在本阶段关闭65家煤矿, 2006年年底前全省关闭煤矿36家;2007年6月底前关闭29家。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10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继续清理纠正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面提升全省煤矿整体水平。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2.非法挂靠井(硐)口、系统一律予以关闭;

  3.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4.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1)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矿井

  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年生产能力(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1)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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