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修订后的《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原《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延州政办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二月九日
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内外资企业在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推动我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在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凡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至2010年,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第三条 新办的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部件、零配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