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城市的市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其他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要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具有地方特色等原则。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建立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并依托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服务。地名数据库建库工作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点。根据民政部要求,我省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建库任务,为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打好基础。各地要做好地名信息要素普查和更新工作,特别要查清沿海地名情况,确保数据库各类地名信息要素的准确性、时效性。
三、努力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服务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与人们生产生活关系密不可分。随着我国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迫切需要完整、准确、方便、规范的地名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名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群众生活诸多方面,各级政府要将地名服务工程列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的地方还应当积极协调,努力理顺关系,尽早实现地名工作统一归口管理;要统筹安排,明确各项工作在各个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在总的框架下分期分批分重点地开展,稳步推进;要把地名管理与社会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民心工程、文明工程。
(二)多方筹集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省级财政将安排部分资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酌情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