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规划部门依据吉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和车辆检验需求情况,结合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吉林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布局建设规划。
第六条 在吉林市城区内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须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统一由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各城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不得核准此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批复文件;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意见;
(五)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位置消防审批意见书;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所处位置出具合理交通组织方案。
第九条 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吉林市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及排气污染检验的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条件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在取得《吉林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准检证》后,方可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2004年5月1日后在吉林市城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一律按此《暂行办法》执行;已经开工建设未按此《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的,必须重新补办;未获核准的项目,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