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吉林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投资项目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等三部门《
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第39号)、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吉林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在吉林市城区内(不含外县、市,以下同)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在吉林市城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第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建设应遵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关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审批坚持按区域合理布局、不盲目投资、不重复建设的原则”(吉质监认函[2005]204号),在不违背吉林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本着统筹规划、安全便捷、合理布局,易于管理的要求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