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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和年审时,应优先及减免相关费用,并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为 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方面取得的收入暂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门牌号、固定电话、有线电视、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和年审费等费用。
  (三)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免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工本费除外)。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并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从全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加大对全省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为农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拨给一定的工作经费,并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开展以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五)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
  1、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牧区“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应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吃、穿、住、医、葬、照料服务等费用。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凡贷款兴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给予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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