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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鼓励经办银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经办银行在信用社区内当年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对经办银行自主回收的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回收额的0.5%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用社区对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回收的小额担保贷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汇总统计造册,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统计表册一式二份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并由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同级财政审查。
  二、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申请后,经审查无误,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贷款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在每年 12月31日前提出手续费补贴申请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报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审核并盖章 (担保基金存放经办银行承担担保职能的应由信用社区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审核并盖章),担保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申请审核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经担保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来的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和奖励资金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六章 信用社区的评定和考核

  第十六条 试点信用社区要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导下,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为主,由社区居民代表,工商、税务、就业、公安等部门的基层单位,经办银行和创业指导专家组成,参照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及回收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社区的综合评价分为A级(优)、B级(良)、C级(合格),具体的评分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确定,原则上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A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3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B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4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被评为C级的信用社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员,经办银行可以其50%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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