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能积极参与和协助经办银行,对社区内贷款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推荐;对到逾期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催收,确保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对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确保回收率能够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经办银行承诺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的金融基础知识(小额贷款政策)、贷款操作流程以及贷款表格填写方法的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三章 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办经营实体,同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人以上并且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开办小企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按人均2万元累计,但原则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贴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二年。借款人如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社区提出延期申请,经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同意延期后于6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
第十一条 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仍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承担。借款人向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反担保,可以其30%-50%的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也可由收入稳定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作担保。
第四章 奖励政策和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审核、管理和催收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对推荐、审核并协助经办银行回收贷款且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含95%),由同级财政按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贷款回收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标准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每年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