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信用社区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推动创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以“个人信用评价为龙头、部门协同联动为模式、贷款信用户为示范、奖惩制度为鞭策”的管理机制,在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功效的基础上,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探索发放部分免除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和信用社区建设进度。
第三条 采取“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既注重正向激励,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关注风险,化解风险,保护好各方的利益,稳步扩大政策的受益面。根据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现状,在西宁市所属的四个城区分别选择1-2家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和评定的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第二章 创建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社区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了社区内居住人口失业情况的基本信息档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熟悉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以及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对已发放和即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能及时跟踪管理和建立信贷台账,并与社区内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