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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充实储备粮规模,合理调整储备粮布局,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
  根据国发[2006]16号规定的“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调整和充实储备粮规模。建立起以省、州(地、市)储备为依托,以在青储存的中央储备粮为保证,异地代储、省内应急供应体系存粮为补充的多层次储备粮立体网络体系。同时,通过建立异地委托代储,采取适当补贴的方法合理核定省内应急供应、加工企业库存,鼓励经营者保持合理的成品粮库存;加强储备粮的品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等方式,以较小的储备成本充实我省地方储备粮规模,逐步达到中央核定我省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根据各地粮食消费、加工、运输等情况,向便于集并、仓储条件较好,易于轮换的地区合理调整地方储备粮布局;适当增加西宁、格尔木等省内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优化储备粮的品种结构。
  (三)加强农业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牧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研究摸索符合我省省情的直接补贴方式,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摸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布局要求,结合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重点保留并扶持、掌握一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同时,各级民政、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灾区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粮食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起安全、环保、节约和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支持对省储粮有重要影响的储粮技术进行攻关,支持绿色环保储粮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延长储备粮储存年限,降低费用,延长轮换周期,降低轮换成本,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储备粮安全储存。同时,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和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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