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是进行粮食流通不可或缺的载体,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做好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市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多元化投资和政府贴息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托现有市场和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的原则。重点加强对省级粮油骨干批发市场、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粮油集贸市场三级市场的建设,赋予其不同的功能,形成以全省骨干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性批发市场为基础,粮食集贸市场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完善的交易、结算、信息检测、储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的全省粮食流通市场体系。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信贷等方面继续给予优惠扶持,同时要采取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的信贷资金,加快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
(二)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青藏铁路建成通车和兰青铁路复线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着重解决制约我省粮食运输、装卸、中转的瓶颈问题,重点建设重要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根据我省粮食流向特点,在海东、西宁、海西主要粮食集散地建设和完善粮食散装运输设施、粮食物流信息和检测体系,实现跨省粮食物流的散装、散卸、散存、散运和整个流通过程的无缝化连接,逐步形成与全国现代粮食物流体系相连接的高效、顺畅的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具体建设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三)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
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流通,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多元化粮食经营主体在促进全省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一是凡符合《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2003]3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省内经销粮食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可参照执行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建立粮食运输绿色通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时,参照《收费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运粮车辆免收省内路桥费;铁路部门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实行最低运价;对粮食经营大户要提供“优先审批计划、优先受理装车、优先取送车辆、优先安排挂运”的“四优先”服务。
(四)健全粮食经营准入和备案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全社会粮食企业经营备案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粮食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引导企业入市交易,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特别是对面粉添加剂超标、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要开展专项的检查活动,加大监管的力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