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经清理核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按照
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有关规定,抓紧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其中,对经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的,依据企业实际占用农发行挂账贷款余额据实剥离;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贷款的暂不剥离,待国家具体操作办法下达后按规定剥离;对政策性财务挂账未占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省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消化措施。同 时,省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做好粮食企业所需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要及时发放。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的扶持力度。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各地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着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既要做好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更要注重企业的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的提升,要积极培育当地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粮食购销复合型发展的步伐,积极推进粮食购销企业向相关产业的链结和延伸,为构建我省特色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服务。粮食加工是粮食产业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我省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和粮食安全,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农发行省分行要针对我省粮食加工能力脆弱,省内加工企业先后停产、倒闭、破产或被私人承包租赁的情况,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急吞吐、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带动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产业链的发展。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