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农发行省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农发行省分行 二00七年一月)
2004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2004]6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6年,国务院结合各地改革实际,针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06]16号),明确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扎实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各地要根据全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42号)明确的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抓好落实,用好政策,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改革政策,合理调整企业布局,聚集优质资产,增强骨干购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二是妥善安置好企业的富余人员,处理好改制企业的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障费用等各种款项,按期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三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各种性质资本的参与,建立多元化产权结构,形成良好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用足用好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五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再发展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资金、税收等扶持政策。
(二)加快认定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