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针对我省农村牧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三、准确核实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
要准确界定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牧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农村牧区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省民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统一的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各地区要立足农村牧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核定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
四、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全省农村牧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或村民小组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要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牧区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情况和层次的贫困人群,采用不同补助标准的救助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政策规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核查、评议和审批等各个环节均实行公示、公开。
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
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发放现金,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乡镇集中发放。
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州、县三级按比例承担。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0%,地方财政承担20%;海南州、海北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5%,地方财政承担15%;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90%,地方财政承担10%。各地根据财政状况制定相应的州、县资金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