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电企业到境外投资,带动设备、资本、技术和料件出口,通过与所在国的合资合作,实现生产、销售及融资的本土化。鼓励符合条件的机电设备公司和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开展对外援助和境外机电安装等多种业务。
(十四)鼓励和支持机电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机构,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提升服务品质,在汽车、摩托车、计算机、通信设备、家电等重点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建设方面取得突破。鼓励机电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外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研发水平。
六、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支持机电产品转变出口增长方式
(十五)“十一五”期间,每年市财政在支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支持机电产品转变出口增长方式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机电出口企业创建研发中心和原有研发中心升级,建立技术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机电自主品牌产品和高效节能产品出口,扶持机电企业引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创建国家汽车、船舶等出口基地。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开发区也应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机电企业引进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对经认定为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机电产品出口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出口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导向,支持和引导出口量大、市场前景好的机电产品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加快推进出口产品认证认可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发和生产,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出口增长过快、量增价跌的机电商品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十八)建立对机电产品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重点联系工作制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出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给予免验或快速核放及绿色通道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