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凭证采伐林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有林场、农垦系统各农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地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局审批,由林木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林木采伐要做到伐前有申请、伐中有监督指导、伐后有检查验收,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和其他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市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凭证。
四、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林业局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和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必须以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作为凭据,没有合法证明的木材,发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及其制品。各木材检查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木材流量的登记工作。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审批和调整木材经营加工点,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五、加强资源林政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林业基层队伍建设,稳定林业执法机构,把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资源林政管理队伍中来,定期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林业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林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内外勾结,破坏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纯洁林业执法队伍,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