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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二)实行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助。同时,为引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标准,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省级以上标准化达标企业,对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实际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省级以上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首次被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省级以上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当年,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大小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
  1.投入额50万元-100万元,给予2-4万元的奖励;
  2.投入额100万元-200万元,给予4-6万元的奖励;
  3.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6-8万元的奖励。
  市属企业由市本级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各区、县(市)的企业,由市本级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各区、县(市)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实行制约机制。
  1.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达标资格:
  (1)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的;
  (2)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3)发生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达标情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挂钩。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标;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且符合有关上浮规定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3.在各类评选活动中,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必备条件。对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否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标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准则,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从标准、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等环节着手,逐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引导企业对照有关标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个环节的工作,使之成为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有效载体和抓手,力争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加强宣传,强化服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国家及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搞好培训教育,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要在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优势,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咨询和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和引导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表彰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认真组织管辖范围内企业对照标准,查找不足,改进管理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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