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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失效]

  (十三)保障市政行业公用产品的供应和服务。市政、环卫、供水、供气、公交等城市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各级政府要采取政策引导等必要的调控手段,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的需要。
  五、落实政策配套,加快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十四)增加政府投入。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投入。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出让、经营权出让转让等收益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行业发展。
  (十五)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补偿机制。供水、管道供气、集中供热、公交、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公共财政予以相应补贴并及时拨付到位。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依据合同拨付。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研究建立公共财政对市政公用企业进行适当补偿的机制。
  (十六)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市属和老城区所属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安置分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杭政〔2005〕159号)等政策执行;企业单位改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中职工工龄置换的意见》(杭政办〔2002〕33号)、《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等政策执行。
  人员安置分流所需费用在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在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系统内统一调剂。
  (十七)落实事转企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障政策。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八)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改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净资产作价、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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