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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期间加强消防工作实施纲要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建强建好公安消防队伍,充分发挥其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将消防官兵及合同制队员的高危补贴、勤务补贴、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把消防部队干部住房纳入地方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保障消防干警享受地方公务员同等待遇。灾害事故发生后,要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目标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公安消防站及装备建设、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及各项消防工作财政经费投入等内容的考评细则;每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综治、公安、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责令下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目标要求,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从重处理。
  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核准、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拒绝执行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火灾隐患单位,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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